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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

来源:静安公司注册    发布日期:2018-09-21

办理机构: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办理地址:中山东一路13号二楼办理时间:星期一——星期五上午8:30~11:30下午13:00~17: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联系电话:办理时限:

  办理机构:上海市航务管理处

  办理地址:中山东一路13号二楼

  办理时间:星期一——星期五 上午8:30~11:30 下午13:00~17:00 (法定节假日除外)

  联系电话:

  办理时限:受理、审核十天,审批三十天

  申办对象资格:企业法人;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、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;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;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;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。

  申办材料:

  (1)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;

  (2)可行性研究报告;

  (3)企业章程;

  (4) 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"。

  (5)资信证明;

  (6)办公经营场所证明;

  (7)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(董事会决议、联营协 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), 外省市的申请者应提供当地交通 主管部门的批复;

  (8)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、职务、和身份证明;

  (9)代理业务意向书。

  办理程序:申请者向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或其所在地航务管理署(所)提出书面申请;由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。

  收费标准及依据: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》工本费:20元/本市物价局、市财政局沪价行(1999)第072号、沪财综(1999)第014号《关于重新核定道路、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》

  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国发〔1987〕 46号第十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》(交通部1996年第3号令)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二条;《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(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)第七条、第九条;《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》第五条、第十二条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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